世界快看点丨陕西三原县法院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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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网讯(□杨海卿)近日,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

2020年10月,被告人王某收购周某为其提供的自己及杨某的银行卡各4张,并加上王某自己的1张银行卡,共计9张银行卡提供给赵某,按照银行卡流水金额的千分之一收取好处费。经查,以上银行卡流水共计11089238元。

此外,被告人齐某经周某介绍收购杨某3张银行卡连同U盾以及所绑定的手机卡,卖于微信好友,其中1张银行卡不能使用。该微信好友向齐某支付费用,齐某在向周某、杨某支付费用后,获利200元。经查,以上银行卡流水共计3491951.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齐某以盈利为目的,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为他人实施诈骗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各项证据确实、充分,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0000元;判处被告人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00元;并没收作案工具。

关键词: 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