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观速讯丨天津红桥区法院倾力维护妇女儿童权益


(资料图)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李晓玲)3月6日下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召开“构建少年家事审判新机制,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主题新闻发布会,通报少年家事审判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情况,发布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红桥区法院2022全年共受理案件1056件,案件调解率达47.09%。婚姻类600余件、继承类120余件、抚养及探望类110余件、赡养类160余件,涉未刑事案件5件、民事侵权案件 11件和行政案件4件。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该院始终坚持“倾斜保护弱势家庭成员利益原则”,对离婚案件中涉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根据保护无过错方原则,审慎处理夫妻共同债务,对弱势成员依法给予倾斜;充分立足审判职能维护青少年群体合法权益,以司法实践体现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倾斜保护,回应社会公众期待,实现教育、保护、惩罚的有效统一。

会上通报了7起典型案例,其中,袁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颇受关注。本案中,袁某与张某(女)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小袁。双方婚后居住在某小区某房屋内,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袁某名下。婚初二人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袁某两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张某均表示不同意,法院依法驳回袁某诉请,本案系袁某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庭审过程中,张某称其在袁某的建议下婚后成为一名全职太太,没有固定收入来源,若二人离婚,要求婚生女小袁由其直接抚养,袁某支付抚养费,主张经济补偿。

红桥法院认为,关于双方婚生女小袁的抚养与探望问题,应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小袁生活起居一直由被告张某照料,故随被告生活为宜,原告袁某每月给予3000元抚养费。因被告无固定生活来源且名下没有住房,综合考量双方情况,原告应在住房上给予被告适当帮助。判决原告给予被告房屋价值补偿的情况下,酌定原告给予被告三年期限的住房帮助,准许被告在某小区房屋内继续居住生活三年。原告为家庭提供经济支撑,被告在家务劳动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综合考量双方在家庭义务上付出的时间、精力成本及女方再就业面临的困难等因素,判决原告给付被告家务劳动补偿30000元。

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具体条款充分体现了对女性群体的保护与关爱,为人民法院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司法实践当中提供了法治保障。本案是综合运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经济补偿制度与经济帮助制度的典型案例。经济补偿是指婚姻关系解除时一方对家事劳动付出较多而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的法律制度。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这一规定贯彻了宪法中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基本权利原则,是平等原则、公平原则在夫妻身份关系及财产关系中的具体体现,肯定了家务劳动对家庭和社会的价值。本案中,结合双方在承担家庭义务方面所付出的时间、精力,被告照顾家庭和子女时间较长、付出较多,可以认定达到法律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标准。经济帮助是指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有条件的一方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予以适当经济资助的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被告无固定生活来源且名下没有住房,考虑到子女随被告生活,判决原告在住房上给予被告适当帮助,倾斜保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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