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资讯!福州一男子酒后故意放火被判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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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陈镇国 □刘清华 通讯员毛岚岚王芳)福州一男子喝酒后与人发生纠纷,被带至派出所时竟然点燃随身衣物。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翁某有期徒刑三年。

2021年12月,翁某在福州市鼓楼区某酒吧喝酒过程中与他人发生纠纷,双方被民警带至派出所。当办案民警组织双方调解时,翁某再次与对方发生冲突,拒不配合民警调解,甚至用头撞墙,并用脚踹办案区门导致门损坏。在醒酒期间,翁某为发泄不满,用打火机点燃其身上脱下的衣服,并用点燃的衣服烧周边可燃物,引发火情。火情随后被民警扑灭。

法官经审查,认为案发地点派出所周边系居民密集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应认定翁某主观上有放火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综合翁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鼓楼区法院依法对翁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放火罪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成立不以造成危害后果为前提,而在于是否具备了法律所要求的全部构成要件。即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性,即使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放火罪的既遂。

本案中,翁某的偏激行为给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是难以估量的,最终因为自己的“任性”受到法律的制裁。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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