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新动态:福州市鼓楼区法院审结一起联名登记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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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陈镇国 □刘清华 通讯员林娟)对夫妻共同财产行使联名登记权,有助于避免一方隐藏、转移、变卖共同财产,这是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保证妇女权益不受侵害作出的进一步规定。日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1997年至今,林某、黄某为合法登记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购买了鼓楼区某处房产,产权登记在丈夫黄某名下。近期,林某多次与黄某协商,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但是黄某始终不予配合。林某无奈之下提起诉讼。

鼓楼区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房产系林某与黄某婚内购买,黄某未举证证明购房款来源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也未证明该房产归属存在内部约定,因此法院认定涉案房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依照民法典等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该房产归林某和黄某双方共同共有,黄某应协助林某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新增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联名登记的权利内容,为女方确认并明示夫妻共同财产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最大程度保障妇女依法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不受侵害,是防范夫妻一方单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最经济的路径和办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在现实生活中,基于家庭分工及对丈夫的信任,夫妻共同财产仅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情况不少,而男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也不少。第三人在法定条件下取得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作为隐名共有人的女方请求撤销处分行为的诉求难以胜诉,只能通过另案向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配偶追索价款。倘若该价款已被转移或挥霍,追回的可能性将难上加难。

为此,担心共有房产被擅自处分时,女方请求行使联名登记权,在婚内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在法律上明确夫妻共有财产状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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