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荔波县法院开展“判后督促”为群众办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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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网讯(通讯员何翠巧)“太感谢了,感谢您的敬业,给我们省去了好大的麻烦!”案件当事人在微信聊天中,对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县人民法院莫营和庭长说。

2019年12月初,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史某某口头商定,由原告提供3台大型挖掘机(带破碎功能及操作人员)到荔波县瑶山乡捞村被告承接的工地进行破石作业,月租赁费用为19万元,施工作业时间如果不足6个月的,则由被告另报销原告挖掘机搬运费10万元。原告遂从山东安排3台挖掘机设备及相应操作人员进场施工作业至2020年5月中旬离场。后被告未支付租赁费尾款,原告催要无果,诉至荔波县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337,072元。

法院审理认定,双方按55万元结算挖掘机租赁费用及挖掘机搬运费用,确认被告已经支付原告433338元,被告实际尚欠原告116662元,遂依法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欠款116662元,并承担相应案件受理费1317元。判决作出后,原告表示如被告能尽快履行一审判决,则不再上诉,且其亦急需资金,希望法院督促被告履行。被告则表示因新冠疫情原因及与发包方对接拨付工程款需要时间,请求审判法官莫营和再予以协调宽限一定时间,避免进入强制执行,影响被告后续工作和生活。

事后,莫营和多次与双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沟通协商,原告表示可以接受,被告亦经过月余时间与发包方协调拨款事宜,最后顺利将全部案件款及案件受理费支付至法院账户。款项到账后,莫营和及时将案件款转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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