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明“家庭生活需要”借款,为何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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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陈镇国 □刘清华 通讯员周文清)夫妻一方借款时,在借条中写明“因家庭生活需要”,为何不算夫妻共同债务?近日,福州市闽清县人民法院东桥法庭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2020年间,林某找刘某多次借款合计7.5万元。刘某以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方式交付借款。之后,林某偿还本金5000元,并立借条为凭,载明借款用途为“家庭生活需要”,借款期限一年。借期届满,林某没有还款。刘某将林某及其妻子彭某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刘某认为林某以每次一两万元不等,分数次借款,前后近1年跨度。林某在借条中写明借款原因是“家庭生活需要”,结合当地经济水平,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林某辩称妻子对借款不知情,也未在借条上签字,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东桥人民法庭经审理认为,刘某提出本案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但彭某未在借条上签名,也未事后追认,且刘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不予认定。

也就是说,在现有证据的情况下,只能认定该债务为林某的个人债务。

《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虽然借条载明“家庭生活需要”,但借条仅有林某一人签字,其妻子未事后追认。在夫妻一方未签字的情况下,只有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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