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公安县法院打击拒执犯罪,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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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网讯(囗周凡 通讯员雷敏)近日,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双方均为市场主体的案件,为申请执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解决燃眉之急。

原告公安县某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安某木业公司”)诉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柱某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公安县法院审理后,于2019年6月18日送达民事调解书。法律文书载明:石柱某开发公司应于2019年8月30日前给付公安某木业公司款项17.8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4.72万元。

此后,石柱某开发公司届期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义务,公安某木业公司遂向公安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石柱某开发公司在当时确无履行能力,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11月23日,该案恢复执行。经查,石柱某开发公司为一人公司,应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县法院依法追加该公司唯一股东汪某某为被执行人。本次执行中,当事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执行和解协议。公安县法院依据协议约定解封汪某某个人名下不动产。但在不动产解封后,汪某某并未将不动产变价款用于履行该案债务。执行干警推动当事双方达成第二次执行和解,约定增加被执行人2万元违约金。可石柱某开发公司及汪某某依旧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载明的义务。

2022年年底至今年6月间,公安县法院不定期调取汪某某个人在金融机构的流水明细,发现于今年6月其银行卡账户内的流水金额足以赔付申请执行人的款项,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6月15日,执行干警遂将该线索移送公安县公安局。随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查实相关情况,并将汪某某列为网逃人员。8月8日,汪某某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落网。落网后,汪某某主动联系公安县法院执行干警,于当日分两笔履行该案全部债务。自此,该案圆满执结。

据悉,公安某木业公司为乡镇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依赖资金流动,执结款的收回为其销售与用工提供了保障。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公安县法院在诉讼、执行过程中,积极向该公司宣讲法律知识,帮助其防范合同风险,以法治手段保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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