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商洛:劳动合同惹争议 法官调解化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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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网讯(通讯员李從熇)近日,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2016年,周某父亲周某甲到某驾校任教练员,从事驾驶员培训工作。2018年5月和2019年2月,驾校与周某甲先后两次签订《教练车承包经营合同》,双方商定的承包期限至2020年2月1日止。自2020年2月2日起,上述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届满。此后,周某甲与驾校之间未再重新签订书面合同,但周某甲仍按原合同履约。

2020年10月,周某甲驾驶驾校教练车载两名学员前往培训场地途中,被后方一辆重型半挂车追尾,致周某甲当场死亡。其儿子周某认为,父亲周某甲虽未与驾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父2018年至2020年10月之间与驾校具有事实劳动关系,但裁决未予确定。

周某不服裁决,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周某甲与驾校具有事实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周某甲与驾校在2018年至2020年10月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驾校不服,提起上诉。

该案系劳动争议,受案后承办法官通过仔细阅卷,分析案情,与当事人沟通等方式,明确了周某要求确认其父周某甲与驾校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目的是要求驾校对于周某甲的意外死亡进行相应赔偿。考虑到确认双方具有劳动关系后,周某又需继续到法院起诉驾校主张赔偿款,法官认为不能就案办案,而应从根本上一次性化解矛盾纠纷。为减少周某诉累,真正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承办法官多次与当事人进行沟通,重点对驾校负责人进行释法明理。

最终,案涉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周某甲与驾校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时驾校一次性支付赔偿款38万元。目前,赔偿款已全部支付到位。

关键词: 劳动合同 陕西商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