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快讯!“全域+异地+在线”!福建法院刑事案款跨域便民缴纳系统上线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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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陈镇国 □刘清华)1月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研发的“全域+异地+在线”刑事案款跨域便民缴纳系统开始运行。此举意味着全省区域内刑事案款异地可查询、线上可办理的目标实现。这既方便了刑事案款缴交义务人及其委托人缴纳财产性判项款项,也有利于提升人民法院刑事案件财产刑的执行效率。

财产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在刑罚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于预防和打击犯罪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福建高院始终高度重视财产刑执行工作,严格审查财产刑履行情况,从刑事案件审理裁判到财产刑案件立案执行,特别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注重财产刑执行与自由刑执行的衔接联动,较好推动了刑事裁判涉财产性判项的执行工作。2017年3月,福建省高院会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福建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对执行财产性判项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作出了细化规定。近年来,福建省各地法院结合实际,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创新,积累了财产性判项缴纳执行工作的经验做法。

福州中院于2019年5月制定《协助执行财产性判项的工作规定》,对在本地区监狱服刑的罪犯,其家属可在福州中院缴纳上缴国库类财产刑,并简化了流程程序,方便了罪犯家属缴纳款项。截至2022年9月,福州中院共办理财产刑跨域执行案件1443件,共收到案款人民币2098.74万元。

龙岩中院与闽西监狱、龙岩监狱联合制定《关于建立规范罪犯履行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的衔接工作机制(试行)》,在全省首创对生效裁判中具有财产性判项且尚未履行完毕的服刑人员实行“一人一户”机制,罪犯及其家属可以通过龙岩中院微信公众号交款或到银行转账,即可办理缴款手续,截至2022年11月,共办理款项554笔,收到减刑假释案款人民币447.62万余元。

宁德中院于2021年3月制定《财产性判项便民缴纳工作制度(试行)》,在全市法院推行刑事财产性判项便民缴纳机制,对原一审法院为本市辖区法院或辖区外法院作出区分,采用不同缴款方式,实现了财产性判项缴纳跨区域远程办理和跨层级联动办理,截至2022年12月上旬,已收到异地罚金人民币331.30万余元,赔偿金人民币148.26万余元。

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有关规定,财产刑一般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执行。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罪犯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较少,往往委托亲属代为履行。而这些受托人常因对缴款程序、缴什么款项、缴多少款项、如何缴交,以及缴向何处、需要提供什么材料等不熟悉,加上要到异地的原第一审人民法院办理手续,存在来回奔波、异地缴款等造成的不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罪犯履行财产性判项义务的主动性。同时,由于刑事案件涉财产性判项种类较多,各地法院缴款信息尚未实现实时共享,也造成财产刑执行案款甄别难、发放难等问题。综上,亟需在福建省范围内打造一个统一的财产性判项执行工作平台,切实打通财产刑执行工作的“最后一公里”。

下一步,福建全省法院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针对平台在实际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群众的需求,进一步升级完善平台功能,增强科技赋能,实现全时空全在线全流程智能服务,努力提升全省法院财产刑执行工作的精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民的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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